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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重要通知,影响57万执业药师!

2020-12-25 15:02:14

12月23日,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国家药监局对《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办法》,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链接:
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01223171828178.html

按照《办法》,持有《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办法》要求,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执业药师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
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
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执业单位为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

原来我也给小伙伴解释过,执业药师证书是准入类的证书,准入类的就是国家法律有规定,什么岗位必须要求持有执业药师证才能上岗。
而健康管理师证书是水平评价类,明年移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改为第三方鉴定后,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根本就没有什么挂靠之说。


看下《办法》中规定的哪些工作岗位必须要配备执业药师呢?

第二十七条【注册岗位】  以下工作岗位应按照有关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一)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岗、质量管理负责人岗、生产管理负责人岗、药品上市许可人售后咨询服务岗等岗位。

(二)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岗、质量管理岗等岗位。

(三)药品零售企业:企业负责人岗、质量负责人岗、药学服务及处方审核人岗等岗位。

(四)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岗位;

(五)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网上实时咨询、质量管理等岗位。


放张我自己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当然,执业药师每年还要继续教育的呢。

第三十三条【继续教育和实训培养】  执业药师每年应参加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每3个学时为1学分,每年累计3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应当将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国家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最新数据:

截至2020年11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569728人,环比增加5627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4.1人(已达到《“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4人的目标要求)。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518231人,占注册总数的91.0%。注册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领域的执业药师分别为33791、3834、13757、115人。


链接:

http://www.cqlp.org/info/link.aspx?id=4447&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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